消防用水及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10-19浏览次数:55

消防用水管理规定

一、消防水系统是用来扑救火灾的专用设施,严禁在非火警情况下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二、确因需要,使用其他水源不能解决问题而必须使用消防水的,使用单位或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备案表(见下载专区—《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动用明火、使用消防水申请备案表》),经安全保卫部同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留存,另一份交安全保卫部,方可使用消防水。

三、安全保卫部接到已批准的申请备案表后,通知消防队,检查消防水系统压力及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四、使用消防水仅限使用消防水源,使用单位或部门应自备合格的水带、水枪,禁止使用废旧、漏水的劣质水带,严禁使用生产现场配备的消防水带和水枪。

五、使用消防水时,应缓慢开启和关闭消火栓阀门,以免造成阀门泄露和消防水系统压力波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安全保卫部进行处理。

六、用水期间,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用水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安全保卫部调度。

七、用水期间,消防水系统保护区域若发生火警,安全保卫部将通知使用单位或部门立即停止用水,关闭用水设施,恢复正常。

八、未经批准使用消防用水造成的消防设施损坏及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承担。

九、经批准使用消防用水时,因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消防设施损坏及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承担。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前,使用单位或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备案表(见下载专区—《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动用明火、使用消防水申请备案表》),经安全保卫部同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留存,另一份交安全保卫部,方可动用明火。

二、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区域)的动火负责人申请,填写动火申请表;经用工单位、负责部门和安全保卫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三、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和危险性。

四、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五、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护,明确职责,手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六、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落实“二证一器一监护”,即“二证”(电焊工操作证、动火许可证)“一器”(消防灭火器)“一监护”(监护人职责交底书)

七、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消防器材不足或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八、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