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389

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校园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4.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5.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杭州九游娱乐官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通行证申办材料的审核和通行证的制作、发放。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实行“实名制”使用。车证均限办证本人驾乘使用,并随时接受核查,不得外借或替他人办理。

第七条 申办人员可通过“钉钉OA审批”线上申请,或携带有效证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到校园警务室线下办理。

第八条 通行证标志粘贴于电动自行车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涂改、转贴和伪造。

第九条 临时电动自行车须在门岗登记后方能进校。

第十条 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骑行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外卖、送餐等外来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通行证有效期规范如下:

()教职员工(含非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在使用期内有效。

()学生的通行证在校期间有效。

()在校园内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员的通行证在合作期内有效。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有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载人,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15km/h)安全行驶,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牌照,取消车主的上牌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园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牌照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院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不得进入建筑体内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一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三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置。经全院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吊销牌照,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牌照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牌照,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牌照。如牌照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更换,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各单位对申报上牌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上牌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不同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11日至1231),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计。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3分及以下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并口头警告;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3分以上、6分及以下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并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6分以上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公开通报、电动自行车上锁,车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校园违规电动自行车领取表,辅导员、副书记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置措施外,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1分:

(一)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

(二)违规停放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2分:

(一) 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遮阳设备等);

(二)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三)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3分:

(一)驾驶时不佩戴头盔的;

(二)违规载人、载物行驶的;

(三)单手、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的;

(五)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6分:

(一)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或消防疏散通道的。

(二)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的。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12分:

    (一)饮酒、醉酒驾驶的;

    (二)驾驶无证照电动自行车的;

    (三)悬挂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四)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具有以上违规情形的,保卫处将报送违规学生信息至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生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视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教职员工存在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将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将通报所属单位,第三次违规将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在校教职员工存在上述第三十四条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将通报所属单位,第二次违规将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交通管制,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当事人为校内人员,通知校内所属单位从严处理;当事人为校外人员的,将交由有关机关处置,拉入进校黑名单,禁止其入校。

第四十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保卫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师生员工违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保卫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